为增强对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范围
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因事中断学习或临床工作者,必须完善请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需有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有重要事情需本人直接处理者可请事假,需特别指出:由科室安排的轮休不在请销假范围内。
此外,若请假时间较长,根据《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程序
第一步:登录进入研究生部主页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研工管理—请销假—我的请假—发起请假—填写请假信息(如上图所示)
第二步:主动联系导师、辅导员等负责老师说明自身情况,请老师进行线上审批。相关老师审批通过后请假才生效,如未完成审批程序则请假无效。
审批流程:请假1-7天(包含7天):学生发起—导师审批—辅导员审批
请假大于7天:学生发起—导师审批—教学主任审批—辅导员审批—研究生部部长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特别提醒—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时:在华西医院轮转的专硕必须上传已在“启德规培管理”系统请假完成截图;在华西第二医院轮转的专硕必须上传已在华西第二医院请假完成截图。(注意:两者截图都是完成辅导员审批节点之前的流程截图,辅导员及之后审批流程均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
三、销假程序
请假结束后请及时在请假平台发起销假申请,请主动联系辅导员老师进行线上销假审批,审批通过后才生效,否则视为不假离校。
四、处理办法
凡未请假无故中断学习或临床工作者、请假未批准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假期结束未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视为不假离校,将根据《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一)《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二)《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者(政治学习、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律视作“旷课”)或不假离校达到以下天数者:
1.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做退学处理。
五、备注说明
(一)我院研究生请销假只需在我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线上办理。即:1、无需重复在川大微服务办理。2、无需线下办理。
(二)如请假期间有课程或相关教学活动,请学生主动联系授课教师,可将完成请假审批程序的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向授课教师请假。
(三)办理出国(境)申请的同学,在填写完成《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核表(研究生)》后,考虑到其审批程序与请销假程序有重叠,请主动联系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无需再办理请销假程序。
研究生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