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研究生:
为规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开展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即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或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范围: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三、认定原则: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四、认定标准:依据《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川大学【2019】7号文件(见附件)的认定具体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进行认定。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有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2.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4)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的学生;
2.城镇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6.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五、认定程序
本学年的认定申请分为续申请与新申请两种类型:
1.续申请流程适用于上一学年(2023—2024学年)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如家庭经济情况变化不大,可以申请延续上一学年认定等级并直接入库。
续申请类型具体操作步骤请见附件2;
2.新申请流程适用于本学年首次或重新参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主要包括:
(1)2024级首次参加申请认定的研究生新生;
(2)上一学年未参加认定的,需重新认定的高年级研究生;
(3)上一学年已参加认定的,但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申请调整认定等级的高年级研究生。
新申请类型具体操作步骤请见附件3。
六、时间安排
1.拟申请认定的同学于即日起至10月10日前学生登陆学工一体化平台(网址链接:https://xsc.scu.edu.cn/userhall/scu)完成在线申请,并将申请表原件及辅助材料复印件交至辅导员处。
² 续认定且不调整认定等级的同学不需纸质材料,在系统提交即可。
2.学院于10月10日至10月18日同步开展系统内的初审工作,系统赋分并给出认定建议档次。
3.学院于10月19日导出并下载系统建议认定结果,分片区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4.学院将在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的认定流程,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到学校。
六、注意事项
1、在困难认定的过程中应确保诚信,认真、客观、真实地填写各项信息,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也不能夸大虚报。
2、民主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注意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采用恰当的形式开展工作。
3、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研工部提请复议(联系人:唐棣,联系电话:85463986)。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85422058
研究生部
2024年9月30日
研究生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