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校纪校规,特制定学生违反《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处分办法:
一、根据《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四川大学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职责及处理规定》(川大校[2001]26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分别情况作如下处分:
1、学生第一次违反《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学生第二次违反《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依法移交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二、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检查发现学生的违章用电用火行为,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当天向全校通报。对已查清违章事实的,学生工作部应在三天之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形成处分文件。如不能立即落实责任人的,则由学院核实情况,学院应在三天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所有处分决定都必须张贴到学生宿舍区。
三、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取消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资格;取消毕业时保送研究生的资格;该学生所在的寝室取消当年参加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四、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各教学点学生,凡在学生寝室违章用电、用火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